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文宣與圖片授權申請須知
101 年4月10日南市觀銷廣字第1010260980號函訂定
101 年6月29日南市觀銷廣字第1010525334號函修定
-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個別行銷與著作權之保護,開放第三人得自行印製使用本局權管之觀光文宣與圖片,為規範申請授權相關事宜,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 有使用本局觀光文宣與圖片需求者,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 本須知適用對象包括政府機關、學校、民間團體、觀光旅遊相關合法業者(如:旅宿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大眾運輸業、餐飲業等)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申請人。
- 申請人可至本局「台南觀光(官網)」網站),下載授權申請須知、申請書與開放授權項目檔案或親自至本局索取。
- 申請人應檢附授權申請書、預印製之設計樣稿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審查。
- 申請人於使用觀光文宣及圖片時,可自行擷取所需使用之部分;如於地圖圖面有標記之必要者,標記尺寸以5*5cm以內為宜,且以不妨礙其他標記為前提。
- 申請人使用本局權管之觀光文宣與圖片應標記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授權使用、局徽(logo)等字樣或原創作者姓名。
- 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本局以正式函文通知;如為通過者,本局將提供授權項目之原始檔案。申請人應依據審查通過之設計樣稿印製,並於印製完成後提供成品兩份函送本局備查。
- 申請人經本局同意授權取得原始圖檔後,方可運用於輸出、沖洗展示、文宣及印刷品;如有其他特殊用途,需於申請書註明,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使用。
- 申請人基於營利目的使用或公開發行者,除申請書及預印製之設計樣稿外,另須檢附書面企劃書乙份,敘明用途、發行日期、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售價等內容,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 申請人基於公益目的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審核同意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 審查作業期限自收件日起算,合計15個工作天。但補正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入。每件申請案作業期限以一次處理10張預印製之設計樣稿為單元,超過10張部分,依增加比例延長作業期限。